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日表示,《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已于近日印发,《通知》明确,将对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非跨省新建(含增建双线)普通铁路项目等4项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事项予以下放,并同步推进交通领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改革。
“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推进交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迈出的第三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产业司副司长郑剑说,经过多轮简政放权改革,不断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领域审批事项压减了90%以上,审批时间也大幅压缩。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交通领域作为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的重点,不断下放交通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努力下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先手棋。
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交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不断深化,共经过了三个步骤。其中,第一步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改革为先手棋。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审核。2015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城市后续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审批权限下放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形成了城市首轮建设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后续建设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体系。
第二步,推进审批程序简化和部分审批事项下放。2015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简化铁路项目审批程序,对纳入国家规划的铁路建设项目,在确保前期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由原来先后审批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为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道手续。
2015年12月,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下放部分交通项目审批权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对国家高速公路网改扩建项目、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内河航道建设项目(长江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建设项目除外)、内河航电枢纽建设项目、机场改扩建项目、铁路增建单线项目、民航空管项目等7项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事项予以下放,并简化了长江干线航道项目,重大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以及交通行业直属院校和科研机构等中央本级非经营性项目的审批程序,基本实现所有交通项目一道审批,并推动相关部门审批要件的同步下放或改革。
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则是改革的第三步。根据《通知》,对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非跨省新建(含增建双线)普通铁路项目、新建高速公路项目、重大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交通行业直属院校和科研机构等中央本级非经营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除外)等4项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事项予以下放,并均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仅保留少部分资金需求大、占用公共资源多、需加强综合协调的重大项目和中央投资为主项目的审批权限。同时,考虑到审批权限下放后承接问题,以及综合协调的需要,对明确由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审批或决定的事项,不得再行下放或转移。
另据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同步推进交通领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改革。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下放核准事项、缩小核准范围的基础上,2016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将干线铁路、高速公路、非跨境的重大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重大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重大集装箱专用码头、重大内河航运航电枢纽等不涉及国务院事权的交通项目核准事项全部予以取消和下放,在交通项目核准方面实现了“零审批”。
郑剑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继续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同时,还将不断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提高“管”的有效性,提升行政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服”的主动性,把工作重心转到规划引导、衔接协调和后续监管上来。